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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第六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2023-04-06 09:58:56 来源:我苏网

昨天(4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联合发布了第六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维护以人为本的劳资关系、惩戒恶意造谣的自媒体从业者、规范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立足社会生活,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我们一起来关注下其中几起案例。

请假照顾病危丈夫被开除,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

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一贯遵守公司规章制度。5月底,因丈夫突发重病在外地医院抢救,王某向公司请假照顾丈夫。6月7日,公司通知王某准假至6月13日,并表示此后不再接受请假申请,如未按时返岗将按照旷工处理。王某表明丈夫仍在ICU抢救,无法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返岗,并将丈夫正在抢救的照片发给公司主管,申请延长假期。公司不同意其申请并催其返岗。6月22日,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5日为由将王某辞退。后王某的丈夫因病死亡。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王某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王某因特殊事由未按公司要求返岗,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遂依法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万物之中,以人为贵。”在丈夫患重病抢救之时,妻子陪护在侧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在此特殊时期,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在痛失家人的同时又失去了工作,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违背了法律精神,又缺乏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也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本案判决旨在提醒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合理、善意、宽容,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地执行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和谐友善的劳资关系。


(资料图片)

房屋买卖绕过中介“跳单”,法院判决应“买单”

李某将其房屋登记在某房产中介公司售卖,张某在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看房后,决定购买李某的房屋,李某、张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97万元,并口头约定中介费为房款的1%。后李某与张某私下跳过中介公司自行交易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公司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张某支付中介费。法院认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属于跳单行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依法判决李某、张某支付中介费9700元。“得财失行,吾所不取。”房产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机会,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恪守中介合同的约定。诚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基石,为省去中介费“跳单”,既失德又违法。本案判决告诫人们,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尊重中介服务,坚守诚信底线。

售卖银行卡图利,实为犯罪要坐牢

未成年人小胡伙同他人办理银行卡并出售,供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办理的银行卡涉案支付结算流水453万元。小胡从中获利1000元,并与同伙私吞卡内5万元余额。法院认为,小胡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并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其义,不受其利。”中华民族历来主张“君子义以为质”,强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仍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塑造尤其举足轻重。当前不少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抛出“诱饵”使其出售银行卡,用于流转非法资金。一些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足,极易铤而走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待案发时悔恨晚矣。义动君子,利动贪人。本案裁判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引导其见利思义。

雇人代写论文图省事,破坏学术诚信不省心

2020年以来,丁某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赵某布置写作学术论文任务,写作完成后,双方进行结算,但仍有部分报酬未支付。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支付酬金11万余元。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约定代写论文并以金钱进行交易,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因此获取的利益,法律不予保护,遂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善不由外来兮,名不可以虚作。”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是中华民族传承千载的良好学风。学术研究须遵守学术道德,秉持科学精神。代写论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术诚信环境,助长了投机取巧等不良风气,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学术不端行为,也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学术成果体现了个人的思想和见解,需要辛勤付出和漫长积累,不可弄虚作假贪一时之功。本案判决否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维护了学术秩序和学术尊严,也告诫学术研究者要求实求真,不务虚功,不慕虚名。

坟旁小树有寄托,随意损毁需担责

周某与林某系同村村民,周某父亲去世后,周某将其父亲葬入祖坟。周某家祖坟与林某土地相邻,林某因相邻纠纷对周某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林某将周某家祖坟旁边新栽种的十五棵小松树损毁。公安机关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林某不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草木秋死,松柏独存。”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松树有万古长青之意,在先人坟墓旁栽种松树是祭奠先人的一种形式,寄托了对先人的哀思,代表了缅怀和敬意之情。同村村民两家土地相邻,发生纠纷时,本应相互体谅、理性对话、友好协商。林某选择损毁对方祖坟旁承载精神慰藉的松树发泄心中不满,使矛盾不断升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体现了对中国传统礼敬祖先、慎终追远的礼俗观念和民间习俗、祭奠文化的尊重,也倡导了相邻关系处理中相互尊重、礼让互敬、友善互助的行为准则。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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